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二、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