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6〕第 156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1月17日
关联知识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二、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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