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现将第二批物流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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