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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8〕第 116 号
【法规类别】
增值税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08年1月29日
【法规效力】
全文失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08年1月29日
关联知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白银能否
免征
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
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等实行增值税
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
免征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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