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8〕第 11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2月2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2月2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3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即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补“中国石油海洋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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