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5〕第 1995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6月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6月9日
关联知识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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