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司进便函〔2003〕1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加强对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防范偷骗税问题的发生,现对出口退税审核中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骗税行为的发生。
二、对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在受理其“免、抵、退”税申请前,应先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并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包括:生产场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生产品种、主要原材料的名称、原材料的进货渠道和货款支付方式、产品的原材料单耗、资金流量,等等。
三、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的“免、抵、退”税申请时,在对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进项税金抵扣凭证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出口与收汇信息、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等相关情况,对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作如下综合评估:
1.企业的生产厂房、主要生产设备和工人数量等所反映的生产能力与企业的销售规模是否匹配。
2.企业生产出口货物的投入产出比、收购的原材料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月产量和销售量等指标是否正常,是否超过同一行业、同类产品的正常范围。
3.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否正常,对有大额现金支付、期末应付账款巨额挂账、委托付款以及其他资金结算异常的企业,要查明原因。
4.对收购额或收购价格异常、开票量异常、收购资金异常以及销售额变动率异常的企业要重点核查其购销业务是否真实,账实是否相符,有无虚开收购发票或接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等行为。
对评估情况异常而企业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应暂缓办理企业的“免、抵、退”税审核、审批手续,并对存在的疑问进行核查。对经核查发现企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退”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除按规定计算补税外,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货物给外贸企业出口,比照上述要求办理。除在企业首次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必须按规定对其资格严格审核外,日常开具时也要加强审核,特别是当企业销售的品种、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派员实地进行核实,防止骗税行为发生。
五、对外贸企业购进的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机关应进一步严 格其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管理。凡发现有骗税嫌疑的,如属本地购进的货物,应尽快安排人员进行深入核查,查实确无偷、骗税问题后,方可办理退税;如属于外地购进的货物,应及时与供货地税务机关联系,反馈有关情况,要求其予以协助核查,待查清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