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定消费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第 2007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7年7月16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7月16日
关联知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柴油消费税质量标准认定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7〕56号)收悉,批复如下:

  倾点和凝点虽然是衡量柴油性质的同一类指标,并且在数值上比较接近,但属于两个不同的指标。将“凝点”等同于“倾点”来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税法上缺乏依据,并且会引起征税范围的变化。“倾点”指标既然有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GB/T 3535),必然可以通过检测取得。柴油的征收范围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确定。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