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8〕第 254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3月2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3月2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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