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4〕第 1994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5月23日
  • 【废止时间】2016年5月2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5月23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本法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内容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重庆市税务局:

  接民政部来函,要求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取得收入继续给予免税照顾。新税制实施后,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

  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本规定从6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可不退税;未征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根据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社会福利设施投资适用零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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