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5〕第 1995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3月2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3月2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不断来电询问,原营业税制对铁路工附业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国家是否对铁路工附业要作出新的免征营业税规定。对此问题,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铁路工附业中属于营业税暂收范围的应税行为,应当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对铁路工附业不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