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5〕第 37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7月2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7月2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组建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文件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营业税的缴纳及返还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的营业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4]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已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由其向财政部业务主管司提出返还营业税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后,在一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统一由其省级分行集中缴纳,并由其省级分行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提出退税申请,经核准后,在一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地方金库退付,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协助此项工作。

  二、政策性银行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

  根据政策性银行的实际情况,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企业所得税暂实行由总行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的办法。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所得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4]55号文件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