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5〕第 1995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7月2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7月2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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