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5〕第 1995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5年8月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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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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