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5〕第 79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8月11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8月1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要求,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注:根据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1994年对金融机构往来没有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营业税;已经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