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6〕第 700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6年12月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2月3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你厅《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的信息台电话咨询业务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68台所提供的咨询、信息或点歌等服务,本应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出于对国家电信部门的扶持,同时为便于征管,减少税目划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电信部门指的是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但海南省的两家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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