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9〕第 344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9年5月2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5月27日
关联知识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注:根据财税[2009]10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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