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第 698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9月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9月7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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