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 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 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 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 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 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