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0]3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 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 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制定的价格主管部 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 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 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 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