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1〕第 163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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