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2〕第 117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8月1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8月12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注: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凡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

  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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