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3〕第 26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3年4月9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5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规定,本法规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被取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九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