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蚌埠、芜湖、阜阳、淮北、淮南、宿州、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巢湖地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蚌埠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关于申请批准蚌埠铁路分局所属多经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函》(多经财发[1999]76号),要求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分处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单位按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的比例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分处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本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