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2005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4月1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4月19日
关联知识

合肥、蚌埠、芜湖、阜阳、淮北、淮南、宿州、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巢湖地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蚌埠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关于申请批准蚌埠铁路分局所属多经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函》(多经财发[1999]76号),要求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分处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单位按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的比例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分处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本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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