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内地税发〔2005〕第 2005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6月1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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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第三条、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第四条、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第五条、自开票纳税人的申请和认定程序

  (一)对现有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

  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报送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4、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6、主管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进行初审,主要是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格、提供资料的完整和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盟市地税局税政科,进行审核认定。

  盟市地税局税政科要严格按照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的认定,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有效期三年。

  (二) 新办的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

  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代开票纳税人达到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申请人和达到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按“对现有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的认定程序办理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四)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不同时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规定条件的单位;

  2、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3、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第六条、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我区代开票单位仅指主管地方税务局。

  第七条、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以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第八条、对从事联运业务的自开票纳税人,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

  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

  为原始计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九条、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税款定期定额征收,按月结算。代开票单位代开发票时,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营业税按开票金额的3征收,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的7预征,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款的3征收,同时按开票金额的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在代开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以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建税税率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

  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单位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第十条、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如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所得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

  第十二条、凡核定的营业额低于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凡核定的营业额高于营业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按规定征收税款。

  第十三条、货物运输业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发票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自开票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自开票纳税人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二)非货物运输劳务

  (三)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

  第十五条、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在缴纳税款后,由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十六条、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十七条、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十八条、地方税务局按年度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资格审验和确认,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地税局另行布置安排。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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