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1128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1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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