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6〕第 2006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4月1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4月1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1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