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