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利用统借统还贷款收购法国安迪苏公司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6〕第 2006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9月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9月8日
关联知识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蓝星)通过设立于香港的全资子公司蓝星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蓝星),收购法国安迪苏集团公司。由于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限制,中国蓝星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通过渣打银行北京分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将所借资金分拨给香港蓝星,并按支付给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利率向香港蓝星收取利息用于归还国家开发银行。现就中国蓝星在上述经营过程中向香港蓝星收取利息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蓝星按支付给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利率水平向香港蓝星收取的用于归还国家开发银行的利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有关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