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第 908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7年8月2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8月2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发〔2007〕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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