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审核确认,现将第三批试点物流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1.日照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2.山东荣庆物流有限公司
3.烟台集大运业有限公司
4.山东京博物流中心
5.济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6.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7.淄博鸿运物流有限公司
8.德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9.烟台珠玑货运交易市场
10.淄博交运蓝狐物流有限公司
11.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
12.烟台交运集团龙口运输有限公司
13.潍柴动力(潍坊)集约配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