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8〕第 112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1月2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月2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为方便协定的执行,现将《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表中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批协定待遇申请,防范协定适用不当。
 
  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

 

税 率

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0%



5%




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


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7%

7%(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8%


10%








10%(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


15%


1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格鲁吉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50%股份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200万欧元情况下)


科威特、蒙古、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牙买加、南斯拉夫、苏丹、老挝、南非、克罗地亚、马其顿、塞舌尔、巴巴多斯、阿曼、巴林、沙特、文莱、墨西哥


委内瑞拉、格鲁吉亚(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10万欧元)

(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0%)



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

(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阿联酋
奥地利(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埃及、突尼斯、墨西哥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丹麦、芬兰、瑞典、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匈牙利、马耳他、俄罗斯、印度、白俄罗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葡萄牙、孟加拉、哈萨克斯坦、印尼、伊朗、吉尔吉斯、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摩洛哥、澳门

加拿大、菲律宾

(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5%)



挪威、新西兰、巴西、巴布亚新几内亚


泰国(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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