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大地税函〔2008〕第 2008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8年3月3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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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2008年1月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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