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法规
阅读(1024) 收藏 评论(0) 法规解析(1)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科发火〔2008〕第 172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4月1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09年4月1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备受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配套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办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与之前相比有哪些不同?对高新技术企业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1月22日,科技部火炬中心主任梁桂进行了解读。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国际竞争主动权

  记者:新办法是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

  梁桂: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实现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全国企业科技创新的情况看,形势并不乐观。
  据统计,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大中型企业为0.76%,高新技术企业平均为2%;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这说明,整体上我国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投入强度低,创新能力明显不足。
  近年来,国际科技竞争日益激烈,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在国际竞争中长期处于垄断地位,我国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受到外部关键技术封锁和自身创新能力不足的双重制约,企业普遍面临着低端锁定困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体制的推进,我国已进入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新时期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方针。
  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和党的十七大的召开,为我国新时期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战略目标,也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自主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长远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是内生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我国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就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大幅度提高国家竞争力。因此,出台符合新形势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势在必行。

  记者:出台新办法的目的和总体目标是什么?

  梁桂:制定新《认定办法》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总体思路是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操作程序、改革管理体制、加强政策协调,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把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记者:什么样的企业能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梁桂:新《认定办法》最重要的特点,是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认定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是具有持续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三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符合以上特征并达到相应认定指标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规范认定标准加强政策协调

  记者:企业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是否有具体指标来衡量?

  梁桂:新《认定办法》对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等关键认定指标和测度依据均有明确规定。
  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不足,就是没有规定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特别是对研究开发活动一直没有给出评价标准和费用归集标准,致使各地在实际操作时,缺乏统一可测的标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办法经过大量调研,借鉴国际经验(OECD、美国、韩国),结合我国实际,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界定标准及费用归集标准。同时,对科技人员、研究开发人员、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相应指标也给予了明确说明。
  新《认定办法》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认定标准规范统一,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记者:为什么新办法在认定工作中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取代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梁桂:为了实现以自主研发和创新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办法》在认定工作中取消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针对国际上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兴起,国内外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制定的,当时在许多领域建立生产能力是第一位的问题,编制《产品目录》用来界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产品目录》为导向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已不适应我国科技、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造成一些地方将只具备产品生产加工能力,不从事自主研发,长期处于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的加工型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大量伴随着现代服务业发展起来的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又不能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范畴。因此,新《认定办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民生的重点任务,配套编制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用来判断企业所进行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活动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方向,同时兼顾支持技术型服务业,并将成熟技术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排除在外,避免了《产品目录》的局限性。

  记者:新办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梁桂:新《认定办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企业规模,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大都处于创业发展阶段,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销售规模较小,原认定办法把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定为5%,符合当时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情况。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较大发展,经济规模增长迅速。同时也呈现出一个规律: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较初创期有所降低。这是因为,初创期的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和产品开发活动,在这个阶段,企业研发投入大,销售收入少,因此研发投入的比重较大。当企业渡过初创期后,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企业除了将一部分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外,还需投入大量经费用于市场开拓和扩大生产能力,因此在这个阶段,研发投入的比重较初创期有所降低。
  通过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强度的统计分析,考虑到我国不同规模企业的发展现实,新《认定办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适度调整,将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以下企业,比例定为6%;销售收入为5000万—2亿元的企业,比例定为4%;销售收入为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定为3%。这样做既能引导企业保持较高强度的研究开发投入,符合国家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又能适应不同规模企业的客观发展规律,执行起来更加合理可行。

  记者:新办法在认定管理方面进行了哪些改革?

  梁桂:建立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是新《认定办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
  为了做好企业认定和政策落实工作,新《认定办法》加大了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力度。科技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这一改革措施,保证认定企业与享受政策同步进行。
  在组织管理方面,新《认定办法》设立了“部门决策、地方认定、机构监管”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决策层,研究决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原则,解决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监管层,负责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省级科技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作为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通过会商制度及时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新《认定办法》还通过公示公告、投诉处理、日常检查等措施加强过程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了公共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