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大地税函〔2008〕第 2008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8年4月15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4月15日
关联知识

各基层局:
  为了确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做好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现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如果企业发生前述股权投资损失,应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和我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在损失发生当年报税务机关批准,方可按上述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是指企业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抵债或债权人让步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是指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按规定不得提取职工福利费的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在税前据实扣除。
  2007年按规定可提取并已实际提取职工福利费的企业,其提取的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税前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计入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2007年按规定可提取但未实际提取职工福利费的企业,其当年福利费支出在计税工资总额14%以内税前据实扣除。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在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的,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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