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法规文号】大地税函〔2008〕第 2008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8年6月23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6月23日
关联知识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分机构纳税人认定
  对已做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的总分支机构(即已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需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别认定。各征收局应当依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登记认定表》,于6月底前完成2008年的审核认定工作。
  总分机构纳税人以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做企业机构类别认定。未做企业机构类别认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管系统将自动默认为“独立纳税人”。
  纳税人类别认定的具体操作是:通过“税收业务管理平台”-“税务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别认定”-“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别”面画,在“企业机构类别”中选择,共有五种选项,分别为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外地分支机构纳税人、独立纳税人。“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类别在认定后,需返回税种认定画面取消该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
  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是指总机构纳税人与其所有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地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是指总机构纳税人的登记注册地在大连市,拥有的分支机构设立在大连市辖区以外。
  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是指大连市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的登记注册地同在大连市。
  外地分支机构纳税人,是指大连市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的登记注册地在大连市以外。
  独立纳税人,是指非总分支机构纳税人以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方式
  总分支机构纳税人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申报并预缴税款。外省市企业在大连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统一由总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在大连市和外省市均设立分支机构的大连总机构纳税人,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和分配税款,总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包括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分配给大连市辖区内各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
  三、总分机构预缴申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1行至第9行、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第9行等于第24行。
  (二)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1行至第9行、第18行至第22行的累计金额列。第21行是指其在大连市的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的比例,大连市没有分支机构的,此行填零。
  (三)大连市的总机构纳税人,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将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核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提供给其分支机构。
  (四)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填报预缴申报表,但应在季度预缴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机构提供的经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五)外地分支机构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20行至第22行的累计金额列。
  (六)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软件系统按企业机构类别设置了校验关系,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中对总分支机构纳税人进行了企业机构类别认定后,纳税人方能根据机构类别与报表填写行次的对应关系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大连市以外的总机构,不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给在大连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则该分支机构暂认定为独立纳税人,全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总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内的,总机构应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给本地分支机构,由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对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暂停向其出售发票,并书面通知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纳税人没有全部汇总本地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造成未按期预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大连市辖区内的总机构纳税人不向其大连市以外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的,则该总机构当年暂认定为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同时,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得作为总机构汇算清缴时的已缴税款。
  (四)大连市辖区内的总机构纳税人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不论其分支机构是否在大连市,该总机构均认定为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并汇总缴纳全部总分支机构的应纳所得税。
  (五)大连市辖区内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机构类别认定为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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