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规定之前,各地可暂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115号)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及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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