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8〕第 952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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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从事船舶、航空运输取得国际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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