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8〕第 1081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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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09年4月1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全文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由于我们前期的填报详解大部分内容是依据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编写的,本期我们把补充通知的主要变化在进行一下梳理,供纳税人参考。
  利润总额填报说明的主要变化
  1.关于附表一和附表二适用对象的表述更清晰准确。
  原填报说明对于收入和成本明细表的适用对象是这样表述的:“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这种表述是以纳税主体适用的不同会计制度进行分类的,这样分类在表述上重叠且不够明确。
  新填表说明改为:“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
  对比发现,修改后的报表适用对象是以纳税主体的行业性质为标准划分的,这样表述非常清晰准确,不容易产生歧义,纳税人很容易识别本企业所需填报的报表。
  2.行次填报用词更严谨。将原来的表述为“根据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现在修改为“根据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由于这些数据不是仅仅靠分析就能填报的,要经过必要的计算,修改后的表述就比较严谨和科学。
  3.附表一(3)表间关系说明进行了修改。原报表说明“第3+4+5+6+7行=主表第1行”修改为“第2+3+4+5+6+7行=主表第1行”。另外,新填报说明增加了“第9行=主表第11行”。这样修改后,附表一(3)和主表间的对应关系就清晰了。
  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说明的主要变化
  1.工资及三项费用填报说明发生了较大变化。
  原填报说明工资薪金支出、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的调增金额填报,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的部分。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
  新填报说明修改为: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修改后的填报说明把关于工效挂钩的表述删除了,这样修改的原因可能与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该文件固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才可税前扣除。而有的企业本年度计提工资但可能并未实际发放,本年度就需要纳税调增,待下年度实际发放时又应该纳税调减。这样,存在纳税调减的企业可能就不止工效挂钩的企业了。
  2.取消了个别纳税调减项目。原填报说明中利息支出、社会保险等项目都有调减项目、填报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的差额,即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的金额。新填报说明将此修改为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时调增、调减金额均不填。这就意味着,当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时大于部分要调增,但当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时按账载金额扣除不允许作纳税调减。
  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主要变化
  关于境内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原填表说明有较为详细的表述,但存在一些争议。新填表说明对此作了较大的调整。一是删除了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表述,因为此部分表述并不够明确,估计国家税务总局会在近期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再作明确规定。二是新的填表说明把附表六第2列“境外所得”明确界定为税后境外所得。
  另外,在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中增加了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纳税为弥补完的亏损。
  总之,新的填表说明与原填表说明相比表述上更准确、更严谨,但也缺少了一些可操作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会在近一段时间内出台更多的具体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说明新申报表的填报细节,望纳税人密切关注。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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