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5〕第 1995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5年3月13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3月13日
关联知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所字〔1995〕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的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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