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5〕第 98 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9月1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9月1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对执行上述规定时五年期限的计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五年期限的具体计算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

  二、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三、关于计算五年期限的起始日期

  个人在境内是否居住满五年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财税字[1983]62号《关于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六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