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5〕第 554 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5年10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0月10日
关联知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新地税四字[1995]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