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支付参保车辆司机所得、代办保险人员手续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长地税个所字〔1999〕1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保险公司支付给司机的奖励,属个人所得无赔款优待收入性质。根据国家税务局〔1999〕58号文件,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应作为“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向个人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保险公司支付给代办人员的手续费征税问题,按吉地税个所字〔1998〕71号文件执行。即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按其余额扣除10的营销费用,再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