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9〕第 202 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5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要求,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近据反映,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三、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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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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