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2〕第 52 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2年5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5月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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