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广告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吉地税函〔2002〕第 2002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2年6月3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6月3日
关联知识

延边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广告回扣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请示》  (延州地税发[2002]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媒体单位按照广告收入的——定比例给企事业单位经办人相应回扣的问题,如果经办人是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联系发布广告,从中收取回扣,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为其他单位联系发布广告业务,从中收取回扣,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3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