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第 2002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关联知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发〔2002〕75号)收悉。文中称,河北省秦皇岛市石河镇村民丁某于1996年与村委会签定了承包合同,承包部分浅海滩涂,用于海产养殖,承包期为10年。其后,丁某又将其承包的海滩转租给姜某,另外将原海滩的一切设施和剩余的文蛤作价一并转让给姜某。关于丁某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每年实际上交村委会的承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个人一并转让原海滩的设施和剩余文蛤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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