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184号)的规定,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已列入重点纳税人管理,对上述纳税人没有建立重点纳税人登记的,在其年度申报时一并建档登记。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纳税时,应分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向所得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二○○六年一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