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第 2006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6年9月1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9月19日
关联知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6]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