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7〕第 118 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10月29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要求,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市)地方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建立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激励与约束的机制,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发放采取按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方式,具体办法是: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构成,其中基薪和绩效薪金的60在当年度发放,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于任期结束后发放。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现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于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第二条规定的方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本通知后附的《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中的下列人员,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其他人员不得比照执行: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附件: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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