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第 2007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11月20日
关联知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纳税人应比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拍卖
 
相关法规: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200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